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的差異速看
特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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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同共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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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別共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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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有權性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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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有權為共同的,無法分割,每個共有人皆擁有整體的所有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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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個共有人擁有明確的、可分割的部分所有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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處分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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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有共有人必須共同同意才能處分或改變該物品的權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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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個共有人可以單獨處分自己擁有的部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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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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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個共有人有權在不損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情況下使用物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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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個共有人有權使用自己擁有的部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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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益分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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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有權收益或負擔由所有共有人共同分擔,按比例分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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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個共有人根據各自的份額分配收益或負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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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理分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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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法將物品實質性分割,只能共同使用或共同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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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將物品根據所有權份額進行實際分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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適用範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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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同所有的物品,如家庭共同擁有的房屋、車輛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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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自分擁有的物品,如分別擁有一塊土地的兩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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優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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維持共有,共有人同進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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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由處分應有部分財產規劃有彈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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缺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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運用不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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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有部分繼受人加入,易與原共有人發生紛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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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同共有定義是什麼?
分別共有定義是什麼?
共有物出租的條件?
- 共有人超過半數、應有部分超過半數同意。
- 應有部分超過三分之二(不管同意的共有人有沒有超過一半)
不動產共有買賣怎麼辦?
公同共有買賣方法
- 辦理共有房屋「分割」:得到全數持有人同意後,向地政事務所提出登記,將「公同共有」改為「分別共有」。
- 提起「分割」訴訟:當無法獲得所有人同意,能夠向法院提起「分割」訴訟,訴請法院以「協議分割、調解分割或是裁判分割」的方式,以終止「公同共有」的情況。

分別共有買賣解決方案
- 詢問其他持分人是否有意願購買:由於其他持分人擁有優先購買權,在出售產權時,可以先行詢問其他持分者是否有意願購買。這樣可以避免他人加入而變得更加複雜,對往後的房屋處理也有可能更加麻煩。如果無人願意購買,才能向外尋找賣家。
- 協調其他有意願出售的持分人賣出:由於土地法第 34-1 條有規定,只要同意出售的共有人以及所持有的比例,加總後有超過半數,就可以賣出共有物。或是所持有比例超過三分之二,即便人數沒有過半,也可以出售共有物。
- 委託專業代書找業界買家:如與共有人溝通不順利,則可考慮尋求專業代書的協助,不僅可協助找尋有意願購買持分房屋的買家,同時也能處理房屋的抵押狀況、買賣所產生的相關稅金、行政費用。
公同共有買賣房屋流程
- 取得共有人同意:出售公同共有房屋時,必須取得所有共有人同意。若有共有人不同意出售,則無法順利進行買賣。
- 擬定買賣契約:買賣雙方應擬定買賣契約,清楚載名房屋現況、交屋日期和價格等細節。契約中應明確指出房屋為公同共有,並載明所有共有人同意出售。
- 產權移轉:在完成買賣程序後,所有共有人必須至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移轉登記,將房屋所有權轉移至買方名下。

土地共有買賣的限制與注意事項
- 遵守持分土地優先購買權,先詢問其餘土地持有人是否有意願購買。
- 辦理持分土地過戶時,需簽署共有人不優先購買的切結書
- 持有人擁有優先購買權利,若決定購買事後又改口反悔時,則需面臨違約賠償責任。
- 雖然共有人具有優先購買權,但土地買賣條件包含價金交付、付款條件等約定,都是相同的。
- 進行共有土地買賣時,若未事先通知其他土地共有人,就將土地賣給第三方,則需負擔民事賠償責任,而共有人有權利以市價與售價的差價要求賠償。